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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申请人:上海贺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若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
  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沪0120财保2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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