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申请人:上海贺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若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
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沪0120财保2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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