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崔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帮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号新华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公司职员。被告:太仓新港物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马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军,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其与被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太仓新港物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因涉案的同批次货物共发生十三次货物代理,同时提起十三个案件的诉讼均由本院立案受理。因合同性质相同,十三次代理行为均指向同一批次货物,原、被告双方同意本案诉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入(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93号案件审理。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据此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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