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信实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许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江苏信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信实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信实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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