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仁元,董事长。
原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四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张文刚,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守华,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俊,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景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鲁海,负责人。
原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四分公司、第三人上海景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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