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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四分公司与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仁元,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四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张文刚,经理。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守华,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俊,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景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鲁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龙。
  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21046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62,5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62,539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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