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华瑞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康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赵士强。
被告:赵士强,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原告江苏华瑞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赵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江苏华瑞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2日以来,原告和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5份《服装成衣定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原告生产成衣服装,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原告随后向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进行供货并向其开具发票,但是,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截至今日,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仍有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997,356.40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另,被告赵士强作为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997,356.40元;2、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41,765.28元;3、被告赵士强对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实际经营地已迁移至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XXX号,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涉案合同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交由甲方(即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合同披露的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XXX号B座407室,故双方已就由合同所载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达成合意。依据该管辖协议,因合同载明的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暴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程凯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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