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花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泉,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昌。
被告: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隆莹。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饶 馨 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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