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博纳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素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唐林款。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纳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博纳斯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纳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博纳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官友
书记员:袁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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