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盛伟。
委托代理人孙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琴,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委托代理人肖中泽,男。
委托代理人张茂贤,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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