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唯路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倪春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军,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云,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邢加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乾,男。
原告江苏唯路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4月9日向原告江苏唯路易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苏唯路易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唯路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6.68元,减半收取计253.34元。
审判员:王雪华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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