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徐志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永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栩芸,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起诉人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令:1、被诉人退还起诉人已支付的费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同)及延迟履行利息;2、被诉人赔偿起诉人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
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被诉人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移动游戏<全民无双>(暂名)中国大陆独家代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诉人授权起诉人在授权区域授权期间内独家发行、运营标的物,并可将标的物转授权第三方运营。运营期限为自标的物商业化运营之日起三年。依据协议约定,被诉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向起诉人提交符合测试标准的标的物以便起诉人开展测试,相应地,起诉人应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各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协议签署后,起诉人依约给付被诉人100万元,但被诉人并未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合作项目长期停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合同11.1条约定“双方如有争议,有权向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被诉人原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被诉人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注册登记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区XXX室,于2016年12月14日变更登记名称为“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变更为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经济开发区潜阳路XXX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起诉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人与被诉人间签订的合同第11.1条约定“双方如有争议,有权向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但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法院,故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的管辖依据,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起诉人和被诉人住所地均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秋如
书记员: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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