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佳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
被申请人: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莉莉,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67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万元的财产,并采取了保全措施。该案审理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67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2019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9)沪0115民初33069号民事裁定,裁定被申请人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被申请人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撤回起诉的,被保全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4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被申请人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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