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国钜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虞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宁,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宝。
被告:上海逸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江苏国钜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逸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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