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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舜佳工程机械厂、秦桂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江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舜佳工程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秦桂英。
  被申请人:秦桂英。
  原告江苏塔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舜佳工程机械厂、秦桂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9,6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舜佳工程机械厂、秦桂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9,6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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