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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御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冠县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千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天御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刚,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冠县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丁学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翔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天御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冠县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千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御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冠县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天御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冠县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天御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冠县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9,150元,由原告江苏天御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反诉原告冠县昌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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