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天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天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钱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淑员,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忠平,董事长。
原告江苏天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江苏天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