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容康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白云,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井明。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容康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农业服务中心处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220万元,并已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农业服务中心处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22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容康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康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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