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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本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
  委托代理人邢云福,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玲玲,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本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童晓焱。
  申请人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本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2019年3月5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委员会意见函等材料提交本院,呈请裁定。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本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620元,由申请人江苏左案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国强

书记员:张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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