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康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XXXX号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丁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迪,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张秀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刘配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张有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上诉人江苏康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某某、刘配勇、张有萍、张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4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康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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