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言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楷金,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扬路XXX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
上诉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0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管辖不明,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且租赁物使用地亦在江苏省昆山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本案中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并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普陀区,2018年9月26日,因案外人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并约定签订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合同及协议的权利义务变更情况及签订顺序,确定《补充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有效,并据此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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