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庚特(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德格莱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世春,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庚特(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德格莱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沪0151民初8438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德格莱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庚特(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庚特(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德格莱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德格莱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胜范
书记员:顾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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