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恒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祥,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彼之度沐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乐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彼之度沐浴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江苏恒峰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峰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20.91元,由原告江苏恒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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