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多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滢
书记员:卢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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