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成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温储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迪,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开宇,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林副食品批发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卫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争,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锋,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成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三林副食品批发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3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成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成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成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江苏成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邬海蓉
书记员:刘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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