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晟宇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葛振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乒,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友元。
原告江苏晟宇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晟宇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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