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苏普格机械有限公司与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江苏普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黄和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梅,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XXX号。
  申请人江苏普格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41,0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1月1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41,0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