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景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勍,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泓瑞,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正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景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景泰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原告江苏景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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