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智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宁加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春喜,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智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智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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