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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智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葛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苏智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宁加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双,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凡,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智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智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33元,由原告江苏智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凤高

书记员:陆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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