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智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宁加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骁云,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智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智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凤高
书记员:胡鹤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