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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柚尊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宝缇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周家港村XXX号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柚尊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良成,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宝缇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柚尊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为由撤回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柚尊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合计价值人民币31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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