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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欧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永乾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苏欧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炜,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乾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任雪艳,负责人。
  原告江苏欧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乾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欧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欧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7元,减半收取2,113.50元,由原告江苏欧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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