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正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施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龙,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玉,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斗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绍珉。
原告江苏正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北斗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正凯电器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正凯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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