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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与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周根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峰,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维信医疗器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工业园。
  原告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维信医疗器械(苏州)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钱  江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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