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周根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峰,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维信医疗器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工业园。
原告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维信医疗器械(苏州)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钱 江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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