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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长江航运实业有限公司、潘丽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云,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丽敏,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长江航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麒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丽敏、被告上海长江航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上海航杰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即原告)人民法院解决”。因上海航杰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经两被告保洁注销,原告只能向两被告主张权利。原告系以《产品购销合同》为基础向债务保洁人主张货款,该纠纷仍应按上述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因此,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沈佳越 邹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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