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汇磊石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杨才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寅,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于磊。
被告: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汇磊石业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汇磊石业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汇磊石业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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