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雪川,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华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黎瑶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凯,男。
被告:上海锐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秋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许中,男。
原告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华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锐兔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6月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时间在审限内扣除。同年11月30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33元,减半收取计6,1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连华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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