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珍,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义正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波,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义正船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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