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供用气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气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用气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用气地址
用气地址: 。
二、用气性质
本合同的用气性质为商用、工业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燃气质量
甲方应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四、用气场所
乙方不得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场所储存或使用液化气。乙方搬迁、改造、变更液化气使用场所,应当通知甲方到场查勘,甲方确定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才能使用液化气。
五、用气设备
(一)甲方设备
(1)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液化石油气瓶,并收取气瓶押金如下:
YSP12液化气瓶 元/只,使用 只,收押金 元。
YSP23.5液化气瓶 元/只,使用 只,收押金 元。
YSP35.5液化气瓶 元/只,使用 只,收押金 元。
YSP118液化气瓶 元/只,使用 只,收押金 元。
总计收押金 元。
(2)收取押金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押金收据。
(3)乙方退户时应将与最近一次换气记录相符的气瓶退回甲方指定供应站(点),甲方供应站(点)验收后为乙方出具验收证明。乙方凭()气瓶押金收据()本合同到甲方指定地点退回气瓶押金。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不得提供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气瓶。
(5)甲方负责气瓶的维护和保养。
(6)乙方应按照国家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如发现气瓶存在质量问题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在 (小时)内负责更换、修理。乙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甲方以外的第三人维修、拆卸。
(7)乙方不得用甲方提供的气瓶,充装其他介质或充装其他企业的液化石油气。
(8)乙方不得遗失、转借、替换、损坏气瓶。
(二)乙方设备
(1)乙方负责减压器、密封圈、连接软管、燃气燃烧器具等的选择及维护保养。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连接软管正常使用期限为18个月,到期或有异常应当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2)甲方应指导乙方正确选择减压器、密封圈、连接软管、燃气燃烧器具。
(3)甲方应对乙方的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测试。
六、安全用气
(一)甲方应告知乙方安全用气有关要求,乙方应承诺遵守(见附件一)。
(二)乙方应建立健全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甲方应指导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用气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三)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液化气的使用与管理,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使用人员应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甲方应对上述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七、安全检查
(一)甲方应定期对乙方的用气情况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用气规定的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乙方整改,乙方不能达到安全用气标准的,甲方应停止供气。
(二)乙方应接受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和甲方的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
八、预约送气
(一)送气服务为免费服务项目。
(二)乙方于当日 时前预约的,甲方应于当日 时前送达。乙方于当日 时至次日 时期间预约的,甲方应于次日 时前送达。
九、供气价格
(一)甲乙双方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挂牌价格或通过协商确定供气价格。
(二)本合同确定的供气价格为: 。
十、气费结算
(一)甲方应在每次气费结算时向乙方提供发票。
(二)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气费结算。
( )气到付款,当时结算。
( )乙方预付款,根据乙方用气数量,按本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乙方气费,从预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及时补充余额,余额不够结算时甲方不予供气。
( )乙方购买甲方气票,在收货时,向甲方支付气票。
( )每月结算一次,每月 日为结算日,次月 日前结清气款。
( )其它结算方式: 。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气费。
十一、投诉与报修
(一)甲方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每天 24 小时受理乙方的咨询、投诉、送气和报修。
(二)接到乙方报修后,甲方应 小时内到现场排除液化气使用故障。
十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十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十四、查询与告知
(一)甲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
邮编: 。
传真: 。
热线电话: 。
公司网站(及网上营业厅): 。
微信公众号:
(二)乙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
邮编: 。
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其他: 。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查询、告知、提示、通知、公告等信息服务事项,可选用(必须确定一种电子送达方式):
( )手机短信;( )电子邮箱;( )微信;( )网上营业厅;( )客户中心;( )公共媒体;( )文件快递方式向乙方送达:( )其它: 。
(四)甲方应就可能影响乙方生产、生活的事项及时告知乙方。
十五、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法定终止情况出现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乙方退户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三)发生第十七条相关约定时,本合同终止。
十六、合同的变更
(一)双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第二款的情况除外),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及行政机关发布文件,需要对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对变更事项进行通知。
(三)乙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到甲方处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逾期不支付气费的,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应补缴气费,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气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催告规定的期限缴纳气费的,甲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停止供气。
(四)乙方违反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改正的,甲方可以停止供气,甲方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五)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九、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其他确认文件,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二十、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人(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用气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燃气用户承诺书
(企业、单位/个人名称)承诺遵守如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不得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
(七)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八)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九)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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