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晴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卓君。
原告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晴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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