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翰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邢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共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晶晶,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颖,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翰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共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翰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翰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