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钟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匹匹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李爱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雯,女。
被告:北京匹匹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杰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雯,女。
原告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匹匹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匹匹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延长至六个月。现原告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财产保全费4,370元,合计4,620元,由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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