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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亲友食品经营部、江苏上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亲友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经营者:曾庆强,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西湖村XXX号。
  被告:江苏上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乐万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生,男。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亲友食品经营部、江苏上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乐万福食品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上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上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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