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鲜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被告:中山市惠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袁时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苏,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鲜禾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市惠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7月12日召集庭前会议,于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卫国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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