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季雁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峰,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十二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季雁群,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峰,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曾秋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姚红根。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十二分公司、上海铭君食品有限公司、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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