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华汇路。
法定代表人:黄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君,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沪0118民初1153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而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并有利于查清事实、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18民初115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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