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跃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仕芫,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骏,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跃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跃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6元,减半收取计2,033元,由原告江苏跃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琴铮
书记员:陈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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