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锐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XXX号XXX幢一层A区138室。
法定代表人:宋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青,男。
被申请人:江苏远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聂小安,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朗,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锐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远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2227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远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7,250元的财产。现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远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远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贺 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