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黄军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泰首,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欣。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XXX号金瑞大酒店1-4楼。
负责人:高继荣。
申请人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662.75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662.7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亚斌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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