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生水泥制品厂,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65号。
法定代表人:唐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伟,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顾邢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华,男。
被告:湖北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叶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杰慧、纪晓晨,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生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生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郝晓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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