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金楠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峰,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涛,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江苏金楠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陈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金楠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金楠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纪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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